球棒的價值

最近一則新聞表面上看似有趣,背後卻隱藏著令人驚悚的悲哀。俄羅斯並不是一個全民熱愛棒球的國家,甚至多數人都不知道去哪裡打棒球,卻在2014年,全年售出50萬支球棒,僅賣出一顆棒球及一副棒球手套,強烈的反差,加上俄羅斯給人戰鬥民族的印象,不禁令人懷疑球棒到底是運動的工具,還是殺人的武器。據莫斯科交通警察局長指出,俄羅斯駕駛在道路衝突中使用武器、球棒及刀械的情況變得越來越頻繁,以致連汽車行、汽車沙龍與保養廠都開始販售棒球棍。也是行車糾紛,也是球棒攻擊,同樣的情形也在臺灣上演,而且出現多起聚眾以球棒砸車、打人的事件,如傳染病般的在台中、雲林等處蔓延開來。

實則,聚眾以球棒打人,並非始自近日,亦非僅在中部地區才發生,只是最近在台中發生一起18歲宋姓男大生,因開車擦撞名車瑪莎拉蒂,慘遭三名惡煞重毆昏迷而送加護病房,迄今雖已清醒,恐留下重度後遺症,三名惡煞落網後,經法院裁准收押禁見,僅因擦撞小事卻遭殘虐手段行兇,並造成嚴重傷害,才導致輿論開始聚焦於聚眾以球棒襲人事件,讓人誤為只有在近日,而且多聚集在中部始會發生聚眾球棒砸車、打人事件。誒!球棒何其無辜,原是運動工具,卻因人類不當而暴虐的使用,竟成為行兇的工具,在多件司法判決淪為法律上的凶器。

刑法處罰聚眾鬥毆的行為,依手段及情節輕重,區分「在場助勢」「下手實施」「首謀」等人而異其處罰之輕重。最重處罰首謀及下手實施者,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充其量在攜帶凶器鬥毆,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時,加重其刑二分之一,也是最重在七年半以下而已,而在場助勢之人,也就是在場對施暴者精神幫助,但非屬參與鬥毆者,如因聚眾鬥毆發生死亡或重傷結果,最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,否則,最重也僅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。

刑罰的目的,就是透過對加害者的處罰,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外,讓他人因懼怕處罰,而預防或赫阻他人實施或繼續同樣的犯罪。每每從大眾媒體的報導,無論透過文字或影片敘述,均會讓觀者對加害者聚眾鬥毆的兇殘手段握緊拳頭,對被害者心存憐憫,故多數人看到聚眾鬥毆行為,都希望能對加害者施以重罰,最好得以坐牢大快人心,然而,在立法面,聚眾鬥毆的法定刑度不高,在司法面,法院於實際判決時,大部分都輕判為拘役而得易科罰金,換言之,加害者多數都不用吃牢飯,這樣的司法判決,真的可以讓大眾害怕犯罪,而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嗎?而加害者,真能透過刑事處罰而達到不敢再犯的功能嗎?

立法者與司法者的嚴重落差,往往讓人民對法律失望,進而讓人常常有法律幫助壞人的感覺,這樣的印象不管是否為錯覺,總會再一次讓人懷疑司法改革的決心。亂世用重典是否一定有效見仁見智,然而重典儘管存在,如果沒有好好實施或運用,也只是徒具形式而已,對人民而言,絲毫沒有存在的價值,誠盼此次台中宋姓男大生身心的重大犧牲,得以讓立法者檢討制度,司法者重視判刑帶來預防犯罪的效果,遏止聚眾鬥毆的發生,還給球棒真正的運動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