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是否離人民越來越遠?

本土疫情暴發,為提高疫苗施打率,唐鳳操刀的「疫苗接種預約系統」於76日上線。一位袁姓女子卻在臉書發文疫苗預約平台,疾管署發現系統有bug,民眾預約成功是異常狀况,預約成功的是虛擬預約,正式可以預約須再做一次,正式預約開始時,還是需要與1922確定是否預約或登記有效等不實訊息,被疫情指揮中心認定「假消息」,而將袁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「散布不實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安寧」,移送警方轉請法院裁定。詎料法官竟認為,袁女是家庭主婦,無直接管道可即時查證發文的真實,不能僅因政府事後澄清訊息,認定她張貼文章具有散佈謠言的惡意,且無積極事證可佐訊息會造成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,進而導致公共秩序大亂,影響社會安定而裁定不罰。

司法要讓人民信賴,除了立法機關訂定或修正法律要彰顯正義外,執法的司法機關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,在法規範的射程範圍內,也要符合人民的期待。

目前有查證事實的權力者,大概就是檢警調或法院等司法或檢察機關,部分行政機關例如稅捐機關也有調查的權力,範圍卻較司法或檢調機關限縮;然而,有查證事實的能力者,只要具備電腦基礎知識,懂的如何上網至GOOGLE或YAHOO等搜索引擎,打上關鍵字,都可以海闊天空找到資料,或透過1922向衛福部查證。這位法官竟然說,袁女沒有查證管道可查核內容的真實性,那袁女又有何管道可查到她所張貼的不實資訊?既然有能力張貼不實訊息,應該就有能力查證是否為不實訊息。照這位法官的說法,只因檢警調或法官才有查證權力,那會張貼不實訊息的人,就只限於檢警調或法官嗎?那其他人都可以無查證管道為理由,而隨便散佈不實訊息嗎?邏輯上顯然不通。

其次,政府事後訊息的澄清,與袁女是否散佈謠言純屬二事,認定袁女是否散佈謠言,端賴她於貼文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仍將此不實事項散佈於眾,進而影響公共安寧,而是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只要重複她取得不實資訊的方式稍微查證或撥打1922即可知悉,政府事後澄清,只是確認袁女傳播的是不實的訊息,並非用以認定袁女是否刻意傳播不實訊息,亦即,重在刻意傳播的行為,而非不實訊息的本身。

又袁女散佈的不實事項,行將造成疫苗施打資訊的紊亂,而施打疫苗為臺灣目前積極推動的防疫政策,而透過袁女對其不實訊息的散佈及收受資訊者的轉傳,必將引起施打疫苗者對指揮中心的疑慮,是故,如將「足以影響社會安寧」解釋成須達成「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」始足當之,則以這條規定為防免造謠者惑動社會人心功能難以達成,屆時,社會充斥著假訊息卻無法可治,成為政府推動防疫的掣肘,還不足以影響社會安寧嗎?

法院的審判才是司法改革的核心,這位法官的裁定結果,又一次斲喪人民對司法的信賴,司法離人民越來越遠,還奢談司法改革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