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,台大畢業的張彥文,因為對女友過度依附,致令其女友壓力過大而提出分手,張彥文不滿女友態度冷漠,又懷疑另有對象,乃到女友住處外埋伏,欲與其復合被拒,竟當街拿刀砍殺女友47刀致死,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。
2013年,就讀高中的陳男,搭捷運認識學妹而追求,學妹發現陳男對她緊迫盯人跟蹤監視,乃向陳男表明拒絕往來,陳仍一再糾纏,在捷運站尾隨女方回家,拉扯女方摀嘴,甚至女方走進警局報案,陳仍如影隨形。2017年間,陳男因不滿學妹態度,於世新大學課堂上當眾刺傷學妹頭頸,被法院判6年徒刑定讞。
2017年,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做過調查,每8位年輕女性,就有1位曾遭跟蹤騷擾,256位受害者中,高達9成為女性,30歲以下的被害人占比為43%,有92%的跟蹤騷擾行為人為被害者熟人。2019年另一項調查顯示,臺灣每4人就有一人曾經遭遇以科技或社群軟體進行的「科技跟蹤」,女性比例高達78.4%。
我們的社會存在此種跟蹤騷擾的案例,血淚斑斑,被害人長年對跟蹤者存有極度的恐懼,因此患上恐慌症、憂鬱症所在多有,為躲避騷擾、威脅,被迫得搬家、離職、換工作,多成為一輩子揮之不去的夢靨,甚至付出死亡的代價,長年以來,以現行法律,充其量僅處罰3000元,根本無法赫阻類似行為的不斷發生,無任何法律可以充分伸張被害人的正義。
總是,亡羊補牢猶未晚,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,將於111年06月1日生效。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制定此法的目的在於:保護個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,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,維護個人人格尊嚴。這部法律實施後,有跟蹤騷擾行為,不再是僅僅罰個3000元草草了事,如果被害人提出告訴,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,將加重到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警察機關可以對跟蹤騷擾的加害人,核發書面予以告誡;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,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;違反保護令的話,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跟蹤騷擾行為持續發生,法院甚至可以羈押。試想,這部法律如果2014年實施,台大畢業的張彥文最高可能關五年就出來,經過關押的教訓後,以後可能不敢再犯,不致斷送大好人生,更不會有其女友枉送性命;就讀世新大學的陳男,如果經警察機關以書面告誡,或許不會有後續的行為,保護學妹不致於受到任何傷害。
日本在2000年即已通過反跟蹤狂法,我們遲遲晚了日本整整20年,在這部法律制定以前,不知有多少女孩在暗夜中哭泣、驚佈、恐懼,更因而斷折羽翼而枉死,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,國家讓人民免於恐懼,只是確保人性尊嚴的基本期待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