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者受當事人委任撰寫訴訟書狀時,如果對象是高等法院某分院,狀末均會載明「某某高等法院某分院公鑒」等文字,而臺灣高等法院為本院,增設台中、台南、高雄、花蓮等分院固無問題,然近日筆者因受任某刑事二審案件辯護,該案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管轄,於撰寫該案相關書狀時,狀末依習慣載明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鑒」時驀然發現,福建高等法院本院在何處?
依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:「省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。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,增設高等法院分院: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,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。」,金門分院固為福建高等法院所增設,惟福建高等法院於國民黨統治大陸時期設於福州,1949年敗逃臺灣,中國大陸地區為共產黨接收後,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0年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,1955年改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,自此已無福建高等法院,又如何增設金門「分」院?金門分院既無高等法院之本院,應歸轄於那個本院呢?
臺灣省及福建省均已虛級化,然臺灣省仍有高等法院本院之實體,迥異於福建省對中華民國而言,猶如空中樓閣的海市蜃樓,在不更動法律的前提下,要為金門分院找個家,似可自法院組織法第33條整體意旨觀之,該條後段既規定省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可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,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,則虛幻福建省一部之金門,於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下,金門「分」院應可歸轄為臺灣高等法院之增設機關,稱之為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,也算是一種法律上的正名。
然而,金門地方法院,仍冠以「福建」為名,稱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,而馬祖地區的法院,不稱馬祖地方法院,亦冠以「福建」之名,稱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,連馬祖兩個字都沒有,但是,福建這個地方雖然存在,與中華民國或臺灣一點關係都沒有,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,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,世界上也只有一個福建,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福建省,福建在中國就是實體化,在臺灣就是虛級化,一個虛級的省分,一個不存在的地方,臺灣跟中國有什麼好爭的?何不讓這個地名就在臺灣徹底消失,畢竟,統治權所及之處,就是司法權管轄的範圍,金門與馬祖就是臺灣在統治,金門與馬祖就是在臺灣司法權的管轄範圍,大大方方的稱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,臺灣馬祖地方法院又有何不可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