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馬來西亞女大生遇害再談台灣死刑存廢問題

    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擄殺,棄屍,震驚全國。雖然警方火速逮捕兇手,但已對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莫大傷害。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中分享相關新聞,引起討論,有網友對台灣的治安提出質疑,說「台灣司法已死,道德淪喪,已不是安全的國家」。也因為這個事件,再度引發台灣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。

 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,一九五個聯合國會員國獨立國家當中,有53%,一O三個國家在法律上廢除死刑;有3%,六個國家法律上原則廢除死刑,但保留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戰爭時可執行死刑;五十個國家法律上維持死刑占26%,但執行死刑處於中止狀態;三十六個國家維持死刑占18%。值得注意的是美國、查德、斯里蘭卡及菲律賓近年還恢復死刑。台灣目前的狀況是,法律上維持相對死刑,但很少執行死刑。

    聯合國大會於二OO七年通過決議,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。歐盟立場明確,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。美洲、非洲也都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。根據調查,台灣民眾有九成反對廢除死刑,「殺人償命,天經地義」是普遍的觀點,認為應該「亂世用重典」,希望以死刑遏止犯罪,傳統社會「一命償一命」的觀念根深柢固。國內朝野兩大黨和政府是持續推動廢除死刑。

   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,廢除死刑有助於防止冤假錯案的無辜人員的生命被剝奪,事後追悔莫及。打擊犯罪,保護人身權益,這是政府的職責。但是對罪犯者進行生命的消滅,大可不必。為了避免罪犯作惡,將他們長期監禁就是最好的辦法。所有的罪犯擔心的並不是他們要被判幾年或者被處死,而是擔心他們會不會被抓。「殺人償命」僅僅只是一種對民眾和受害者家屬的「解恨」,沒有任何實際效用,畢竟人死不能復生。但反對廢死的人會說,「被害者的人權誰來保護」,「如果你的親人被謀殺了,你還會寬恕罪犯?」

   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另一種說法是,認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是由人民授權成立政府,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部分自由與財產以換取國家保障權利,但生命權不是人民可以主動讓渡的權利,所以國家也無從剝奪人民生命的權力。如果國家反過來危害人民的生存,任何人都有權採取任何手段抵抗逃避。法律規定「不可殺人」,卻以「殺人」處罰違法者,自相矛盾。

    反對廢死者認為,憲法雖然規定: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。」但也規定: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,避免緊急危難,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廢死方則認為,條文僅允許法律「限制」其「自由權利」,但死刑「剝奪」生命權,故不合憲。更不用說死刑具歧視性,被判死刑者常為貧窮、少數或弱勢群體,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的工具。

    其實,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並沒有直接規定廢除死刑,且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,情節最重大之罪還是可以判處死刑。台灣現在不是聯合國會員國,並沒有義務遵守兩公約的規定。看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,正被有不良人權紀錄的中國等國家占據,根本就捍衞人權不力,還包庇中國等侵犯人權的國家,成為「侵犯人權者的保護傘」及「充滿政治偏見的大染缸」。美國不願意再替這個組織的信用背書,因此決定退出。

在此提出一些不同觀點,也提供人民再思慮:現階段的台灣,要廢除死刑嗎?(作者為台聯秘書長,台聯前立法委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