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媒體出現一則新聞,苗栗縣家境頗佳的鍾姓嫌犯於二0一八年持刀搶超商,割傷女店員。警方沒有搜索票,也沒取得鍾男同意,逕行搜索並查扣三項關鍵證物,鍾男否認犯行,還主張違法搜索查扣的證物沒有證據能力,應判決無罪。但法官認為,鍾男犯行危害社會不輕,員警違法卻不嚴重,如果不採納證物的證據能力,讓鍾男逍遙法外,社會難以接受,也有害司法公平正義,依攜帶兇器強盜罪重判八年二月徒刑。
這一件事情若發生在美國,必定是無罪釋放,因為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,依循無罪推定,沒有證據就不能定其罪。當年刺殺雷根案,兇手約翰·欣克利行刺總統的動機是他迷戀一位女演員茱蒂·佛斯特,為了引起對方注意而刺殺總統,而且由其日記及口供,顯現出其預謀殺人,只是證據係非法取得,所以無效。因為警察取得日記並沒有搜索票,取得口供時也沒有律師在場,因為證據無效,在審判過程,都沒有將它當做預謀殺人。
在美國,若依循無效證據來定罪,大概會轟動司法界,依美國民情,不能接受違法取證。在台灣正好相反,若是嫌犯確有犯罪事實,只因違法取證變成無效證據,依循無罪推定而判決無罪,恐怕會天下大亂。如前述鍾姓嫌犯違法是事實,只是證據有瑕疵,民眾無法接受無罪的判決,定其罪反而符合民情。
東方對於違法案件帶有約法三章的精神,對罪犯是報復性的懲罰,只要能認定其違法,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並不是絕對的條件,這是東西文化的差異。可是台灣的立法或釋憲,常依循西方的文化,造成與民情脫節。但是台灣也有部分民眾喜歡套上西方的制度,造成與本地的風俗脫節,引起衝突。
目前受西方文化衝擊最嚴重的是有關廢死問題,因為有很多國家廢止死刑,造成台灣也有民眾組織廢死聯盟,要求立法廢除死刑,只是依台灣的民情,任何政黨執政都不可能廢除死刑,因為廢死不合台灣的主流民意,國會多數黨不可能主導廢死。可是有些法官不願意判刑犯死刑,因而找出很多奇怪的理由免死,連在學時功課好也成為免死的理由,造成有一些罪犯公開表示,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,廢死聯盟當然歡迎法官不判死,可是一般民眾卻相當憤怒,它不合台灣的民情,尤其是沒有配套措施(如終身監禁)的廢死。
台灣的廢死聯盟成員常與受害者家屬衝突,甚至於咒罵受害者家屬,其所持的理由就算罪犯判死也不能使受害者活過來,何必再剝奪一條人命,可是受害者家屬卻回應,難道免死就可以讓受害者活過來嗎?事實上有些廢死聯盟成員未必了解西方國家之所以廢死的原因,若真正了解,就不會與受害者家屬起衝突,既然對罪犯仁慈,何不對受害者家屬也寬容一些?
西方國家認定人之所以會犯罪是因為「病」,國家應該給以醫療,沒有理由剝奪其性命,東方社會認為犯罪是一種「惡」,應該給予適度的懲罰,對於惡性重大者,認定應該永久與社會隔離,東西方的文化差距還是相當大。